河源法院一案例入选广东法院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打击产销假冒伪劣农资、保护基本农田、化解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引导扶贫产业健康发展、守护生态文明和整治人居环境等内容。其中,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朱某权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入选。

“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是广东省委推动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的战略部署,通过“强县促镇带村”,把县镇村发展短板转化为广东高质量发展的潜力板。去年以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农发展要素保障、城乡经济循环、产业转移等新业态纠纷和涉“三农”纠纷4000余件,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助力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共同富裕。

2022年1月1日,朱某权以牟利、玩乐为目的,在一家园艺花木场内架网捕鸟。截至案发,朱某权共猎捕鸟类6只,其中1只死亡,1只被放生,其余4只活体在朱某权家中及其架设的捕鸟网处缴获。经鉴定,朱某权猎捕的凤头鹰、短耳鸮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珠颈斑鸠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涉案的2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万元,2只“三有”保护动物价值600元。后朱某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刑事、民事法律责任。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朱某权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以朱某权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支付损害赔偿款4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

野生鸟类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鸟类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现实需要。朱某权私架捕鸟装置,猎捕凤头鹰、短耳鸮、珠颈斑鸠等国家保护动物、“三有”保护鸟类,损害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本案警示我们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保护野生鸟类,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共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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