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友吵架后翻桥坠河溺亡家属向女友与大桥管理方索赔

判例是一个国家法律认知水平的时代印痕,也是法治进步的鲜明标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公民道德建设,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德法相融、以案明德取得显著成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凝聚中国力量的思想道德基础。人民法院只有自觉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全过程,才能生产出承载公平正义的伟大判决,才能让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成为法治中国进步的时代标识。

7月29日,光明日报官方新媒体转载报道了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法院办理的一起特别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9月的一天夜里,一名男子与女友发生争吵后,翻越资中大桥坠河溺亡。

事后,男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子生前女友与大桥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一审在资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法院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调查。法院查明,死者艾某某生前与被告罗某某系情侣关系。

2020年9月11日18时许,艾某某与罗某某在朋友家吃饭,四人共喝了12瓶啤酒。饭后,二人又来到了重龙镇一家酒吧喝酒。

上车后两人均坐于出租车后排,在车上,罗某某收到一条微信信息,艾某某为要看微信信息是谁发来的与罗某某发生争吵。

出租车行驶至大桥靠重龙镇方向桥头时,另一名乘客招手拼搭上了该辆出租车。在车辆行驶中,罗某某与艾某某在车上争吵更为激烈,艾某某将罗某某的手机抢去,罗某某急着要抢回手机。此时,艾某某欲拉开车门手柄。驾驶员发现后,随即将车滑向右边离水南镇水南街桥头70米处停下。

随后,艾某某打开车门走到大桥人行道上,罗某某称需手机微信支付车费而下车,要艾某某归还手机。

见状,罗某某立即抓住艾某某的衣服。此时,翻出护栏的艾某某向下坠落时双手抓住了电缆线,身体悬空。见此,出租车驾驶员随即报警并寻找救援绳索,车上另一乘客也赶紧上前帮忙救人。但因艾某某身体悬空的位置较低,二人不能拉住他的手及接触他的身体,只能拉住他的衣服进行施救。

事发后,派出所民警和消防员相继赶到现场,并沿河岸寻找艾某某未果。民警将罗某某和出租车驾驶员及车上乘客带出所进行了调查取证。当日上午,群众在河中发现死者尸体。

2020年9月14日,死者家属怀疑艾某某为被故意杀害,向警方进行报案。警方调查后,未定性为故意杀人案,对此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报告书。

2020年9月19日,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作出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死者艾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事发后,艾某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艾某某生前女友和大桥建设管理方承担责任。

在他们看来,艾某某的死亡是因为和被告罗某某发生矛盾。罗某某与艾某某在资中县沱江大桥护栏旁边抓扯、争执,对于艾某某坠河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作为沱江大桥项目业主、管理单位的大桥管理公司,未尽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致沱江大桥护栏高度不足,不符合安全规范,加大了艾某某坠落危险,而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庭上,被告罗某某辩称,她和艾某某曾在资阳市同居了三个多月。在同居期间,艾某某因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抓走,为此她还向亲戚借了2万元保释艾某某。在那之后,他们便分开了。

罗某某称,艾某某累计向他借款10万元。这次艾某某来资中找她,她认为是艾某某来还钱,所以才与他见面。

同时,罗某某还指出,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不实,她与艾某某在沱江大桥事发处下车后,她只是叫艾某某还手机给她,用微信支付车费,双方并未发生继续争执和抓扯。对此,资中县公安局水南派出所于2020年9月12日制作的《警情说明》中的“事发经过”能够予以证实。

罗某某还表示,艾某某事发当晚虽然喝了四五瓶啤酒,但没有喝醉。他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辨别自己爬上护栏翻越到桥外的危险性。

同时,事发时,她在桥边一直抓住他的衣服往里面拖,竭尽全力在积极施救,后来应该是他自已没力气支撑才掉下去的。在罗某某看来,在艾某某坠河事件中,她不存在过错责任。

罗某某还表示,艾某某坠河死亡系自身原因所为。艾某某死亡原因是由多种心理因素所致,如艾某某有涉嫌犯罪情形,心存将有可能被判处刑罚情绪;他的债主催债也可能成为其另一原因。诸多因素交织在一起后,才是导致他自己翻越桥上护栏。

为此,罗某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基于社会道义,她请求法院在认定本人无责任的情况下,可判决她自愿支付二原告2万元精神安慰。

而被告大桥管理公司同样表示,与二原告之间不存在有侵权责任,以及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上的责任。

理由如下:被告沱桥公司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被告沱桥公司受政府委托负责对沱江大桥的管理工作。对沱江大桥两侧护栏分别于2012年、2018年进行过多次加固维修。特别是2018年,专门对沱江大桥进行了“沱桥维修加固工程”的投入,并经验收合格。沱江大桥的质量技术指标和安防设施是合格的。只要大桥能保障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 那么被告沱桥公司就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责任。

另外,艾某某溺亡并非为“正常通行中失足坠落”所导致,而是因为擅自攀爬翻越护栏而坠河溺亡。其后果与被告沱桥公司没有因果关系。二原告提出的因护栏高度不足而应承担艾某某死亡损失的原因理由不充分。

那么,艾某某的死亡与二被告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审理期间,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法院对此作出了认定。

法院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为此不难理解,侵权责任的基本要素为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者必须同时具备。本案中的审理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应当为二被告,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艾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艾某某自身翻越大桥护栏,后悬吊于电缆线上,因松手坠入河中溺水死亡。艾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故意翻越大桥护栏坠入河中将造成的生命危险应属于其明知,并实施了该行为。

艾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发生手机争抢冲突系本案诸多因素的诱因之一,但是其死亡原因仍系其自身所为。首先,相互间争吵及抓扯不是艾某某必然坠河死亡的理由和原因;其次,艾某某无论是基于争吵抓扯或其他原因造成坠河死亡系其自身行为所致,故其损害结果不应归责于被告罗某某。

造成艾某某的死亡,无其他行为人所致,其死亡的后果与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另外,艾某某在施行坠河行为时,被告罗某某与另一乘车人尚拉住他的衣服,正采取着积极的施救措施。

另外,法院认为,沱桥公司作为大桥的管理公司,其主要职责为加固、维修、维护,而不应当是对大桥的行人和车辆进行昼夜巡视,更不可能达到对每个行人的心理和行为得到具体的揣摩和跟。

交通局回应桥梁护栏一捏就散 还未验收 已委托机构检测

7月6日,网传一段“重庆石柱县中益乡一座桥梁的护栏被手一捏就散落”的视频,引发网友质疑与关注。

据澎湃新闻报道,6日下午,石柱县交通局一名工作人员证实,前述网传视频内容属实。经查,涉事大桥为中益乡凉水井大桥,其施工单位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该工作人员介绍,涉事凉水井大桥于2017年12月开工建设,2019年8月完工。该大桥为省道S517中益至沙子改造工程的一座新建桥梁,桥梁全长107米,为5跨20米的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桥梁两侧栏杆采用铸造石成品栏杆,合同金额475.219万元。目前,该大桥尚未验收。此外,该工作人员透露,凉水井大桥项目业主单位为该县交辉公司,设计单位为重庆路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重庆育才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要开展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古建筑工程、桥梁工程等经营活动。该公司曾因施工偷工减料、未按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等原因,被行政处罚过5次,自身风险高达845条信息。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局7月6日发布“关于市民反映凉水井大桥栏杆质量问题的情况通报”称,7月5日,有市民反映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凉水井大桥栏杆出现质量问题。该县交通局及相关单位立即开展调查核实。

该项目于2017年12月15日开工建设,桥梁主体完工后,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荷载试验,经检测,桥梁主体结构强度、刚度满足设计要求,桥跨结构动力性能正常,满足桥梁正常使用的要求。该大桥两侧栏杆采用铸造石成品栏杆,系大桥附属工程,尚未开展验收。

接市民反映后,石柱县交通局已委托专业机构对该项目全面展开质量检测。相关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温州将升级改造城市桥梁护栏提高对机动车辆的防护能力

从近日开始至今年年底,全市开展城市桥梁护栏升级改造,以提高城市桥梁护栏对机动车辆的防护能力。

市市政管理处和各县(市、区)桥梁主管部门将根据每座城市桥梁基础数据,把桥梁分成未设置护栏和已设置护栏两类情况,分别结合交通事故排查评估、运行环境适应性排查评估和标准符合性排查评估,进行分类。

市市政管理处和各县(市、区)桥梁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桥梁护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城市桥梁护栏升级改造方案,建立城市桥梁护栏升级改造项目清单,力争今年底全部治理到位,确保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及时消除。

全市桥梁主管部门将把城市桥梁护栏纳入日常巡查检查项目,对护栏的标准符合性、设施完好度进行检查记录;

在每年进行的定期常规检测中,对桥梁安全防护设施的合规性进行严格复核并评价,对新移交接管的桥梁护栏进行勘查,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的必须升级改造。

此次城市桥梁护栏升级改造,管理范围是全市通行机动车的城市桥梁,不包括具有历史和文物价值的城市桥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提升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能力,实现预防为主、降低风险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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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就业“小车间”开启乡村振兴“加速度”

近年来,高台县人社局坚持把促进脱贫群众增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推进人社就业帮扶争先进位的先导工程,立足夯基础、补短板、强龙头、聚集群、树品牌,通过系统发力、延链补链、组团竞跑,全面推动全县6家乡村就业工厂(帮扶车间)扩容增效,实现农村劳动力家门口就业、稳定增收,全面开启了乡村振兴“加速度”。

在高台县金康脱水蔬菜有限公司乡村就业工厂,生产车间内机器轰鸣,设备满负荷运转,果蔬加工生产线上,工人们忙着将去籽去把的红椒送入生产流水线,经过挑选清洗、高温漂烫、常温冷却,脱水烘干等严苛的工艺流程后,成品脱水蔬菜便从生产线上流出,销往国外市场。

“我们坚持注重质量、稳步推进、动态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抢抓人社部门相关政策机遇,积极挖掘整合县内外资源,充分利用自身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在延伸产业链条、优化产业布局方面下真功,引进建设了国内一流的出口脱水蔬菜全自动化生产线,配备相关生产加工设施,对原有生产车间进行彻底改建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使得传统产业得到转型升级的同时,形成新的产业发展增长点。”高台县金康脱水蔬菜有限公司乡村就业工厂员工赵多芳说道。

“从家里面出发,几分钟就到工厂了,一个月下来基本工资都在4000元左右,在这里工作也不耽误我照顾家庭,还能帮我增加收入补贴家用,感觉生活越来越好,特别有奔头。”骆驼城镇建康村陈大姐一边用娴熟的手法挑拣辣椒,一边高兴的说道。

“我们积极探索以质量拓渠道、以渠道创品牌、以品牌增效益的发展模式,抓住参加国内外展会交流机会,与20多家企业对接洽谈,不断拓宽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建立健全与重点企业的长期订单式合作机制,对农户种植的农产品实行保底收购,逐步形成了乡村就业工厂+产业+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近年来,享受人社部门扶持资金55万元,辐射带动周边镇村3600多名脱贫劳动力在蔬菜种植基地务工,支付工资报酬1000多万元。”高台县金康脱水蔬菜有限公司乡村就业工厂负责人邓延文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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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T9首车下线 奇瑞加速混动市场布局

】“我们希望今年年内实现190万台的销量,同比增长超过50%,行业增速仅次于比亚迪位居第二名。”12月28日,在奇瑞青岛工厂车间,风云T9首车下线仪式上,奇瑞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尹同跃表示,“2024年,青岛将成为奇瑞集团的重要研发制造出口基地,也是企业集团明年重要的增长期。”

作为2019年落地的项目,奇瑞青岛超级工厂仅用17个月就实现了白车身下线,创造了奇瑞工厂建设史上最快的速度。短短几年内,青岛超级工厂已经成为奇瑞出口海外市场的重要工厂,目前年产量已经达到20万辆。

“未来,我们将引进更多更新更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技术到青岛基地来生产,开发左舵右舵的国际市场,要左右开攻的国际市场,全力推动电动化和智能化的技术路线。”尹同跃表示。“世界级制造工厂与技术创新工厂相辅相成,助力奇瑞从成熟汽车制造向高科技企业快速转型,奇瑞也将有‘制’而‘智’,由大而强,推动中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风云T9下线,意味着奇瑞全新新能源系列——风云,又将有一款新产品即将上市。目前,风云系列首款产品风云A8在近日刚开启预售,将于1月3日正式上市。根据规划,到2024年底,风云系列将推出6款产品,未来两年将共推出11款产品,并且同步开启海外出口业务。

“随着奇瑞风云T9等越来越多新产品的下线,奇瑞青岛超级工厂将在世界舞台展现中国智造的独有魅力。”尹同跃说到。

今年11月,奇瑞品牌全新新能源序列“风云”发布会上,奇瑞表示新风云系列将采用新序列、新LOGO、新渠道和新团队,目标瞄准混动市场。

数据显示,11月新能源市场零售量为84.1万辆,其中纯电动汽车零售量为55.2万辆,同比增长了27%,市场占比为65.65%;插电式混动汽车零售量为28.9万辆,同比增长76.45%,占比为34.35%。

“风云T9以原生超能混动的产品实力,重塑混动SUV市场的新标准。”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用户共创与产品开发管理中心执行总监洪高明在现场表示,“风云再启程,秉承着中国智慧和奇瑞理工男的精神,奇瑞立志将风云打造成新能源时代全球最好的混动车,让全球用户都能开上风云,感受风的魄力、云的魅力。”

此次下线,是奇瑞以火星架构-超能混动平台打造,定位15-20万高速增长的主流混动SUV市场,搭载了世界级混动技术——鲲鹏超能混动C-DM。

在动力上,风云T9拥有动力更强、油耗更低、续航更久的超级电混性能,发动机最高热效率为44.5%、超级电混DHT最高机械效率为98.5%,WLTC百公里油耗低至5.2L。安全方面,风云T9以全球五星标准开发,带来超安全、超稳定、超省心的驾乘体验。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用户共创与产品开发管理中心执行总监洪高明

在智能科技方面,风云T9装配8155高算力芯片,能为用户带来响应更迅捷的智驾体验。此外,风云T9的宽体豪华品质,重新诠释了同级混动SUV的豪华标准。

此次T9下线的奇瑞青岛超级工厂,是奇瑞集团和青岛开展战略合作的标志性项目,也是奇瑞整合全球产业基地资源打造的高端化、数字化的“汽车工厂”。按照国际级智慧工厂、标杆灯塔工厂的设计标准打造,处处体现出数字智能、绿色环保、精益高效的先进理念,是奇瑞探索工业互联网赋能智能汽车建设的一次有力实践。

目前,“数智化”赋能的奇瑞青岛超级工厂,年产量将达到20万台,每1.5分钟将有一台全新整车驶下生产线运往全球。

该工厂涵盖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四大车间,实现接近100%自动化的冲压、焊装、涂装工艺与高精度的装配与自检。采用6600T压铸机与全自动高速同步生产线的冲压车间,不仅兼顾了品质与效率,还提升了新车车身刚性,进一步强化了安全性。焊装车间配置了350台机器人,以全球化标准的AI品控系统,实现100%自动化在线测量、检验,打造世界级产品的豪华品质。

其中,涂装车间采用LASD机器人全自动喷涂环保B1B2水性漆,在减震、降噪、隔热的同时杜绝车内异味,为用户带来体感、声感、温感、嗅感的全方位健康守护。总装车间通过五大总成全自动化装配、关键及重要力矩100%自动监测控制等先进工艺,实现了0.1mm高精度装配,以豪华标准打造整车外观、内饰的一致性。

青岛超级工厂是奇瑞先进制造实力的综合展现,而“技术创新工厂”则是奇瑞科研创新能力不断进步的标志。随着“瑶光2025”在2023年的战略再进阶,“技术创新工厂”正在源源不断下线新技术,全方位赋能奇瑞更智能、更先进、更绿色的全新一代产品,为奇瑞理工男保持技术优势奠定深厚的基础。

奇瑞通过“两个工厂”的优势互补,持续构建新能源赛道的技术优势,开启新能源战略全面推进的加速阶段。

从风云A8开启预售,风云T9首车下线,在奇瑞新能源新系列风云发布仅2个月,风云系列的产品已经陆续开启上市节奏。此外,奇瑞星途星纪元ES、iCAR品牌首款产品iCAR 03也在近期陆续上市,“不客气”的奇瑞,正在用一款款产品,践行其夸下的海口。风云能否搅动混动市场,给即将到来的2024年新能源市场带来怎样的改变?我们将拭目以待。

共20家丨北京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名单已公布-华夏泰科

2023年9月1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申报工作,经过3个月的层层推荐,选拔认定,共计20家企业被选入北京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北京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是为全面推进北京市智能制造发展,加快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打造北京市智能制造标杆示范而认定的重要企业资质,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以享受大量优惠措施。下面华夏泰科就详细进行介绍。

1.申报主体须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2022年度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

3.申报的工厂、车间所生产的主导产品符合北京市产业政策,有技术先进性与良好市场前景,并采用行业先进工艺,不属于《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

4.申报的工厂应满足《北京市智能工厂建设关键要素》(附件1),车间应满足《北京市数字化车间建设关键要素》(附件2),经济效益、生产效率、能源利用率、质量管控等各项指标均处于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

企业申请。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区企业申报,企业按申报要求(附件3)编制和提报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区级推荐。各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文推荐。

评审公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受理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采取现场核查、会议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对于拟认定为北京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向社会公示。

以上就是华夏泰科为大家带来的有关北京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政策资讯,计划申报的企业可以联系我们,免费帮助企业进行评估。

正大镇:微车间助力残疾群众稳岗就业

近年来,我县不断创新产业帮扶模式,以“乡村振兴微车间”为载体,培育壮大劳动密集型企业,让残疾困难群众实现家门口稳岗就业。

走进正大镇乐嘉玩具乡村振兴微车间,宽敞明亮的厂房内,整齐摆放着百余台移印机,工人们眼明手快、动作麻利,一件件玩具配件快速印刷上色,专业机器工作的声音不绝于耳,大家都在各自的生产线上有条不紊的忙碌着。

正大镇长征村的段周美早些年曾在外地务工,幼时因手部烧伤落下了残疾,技术含量太高的工作她无法完成,加上两个小孩都需要自己照顾,选择回到家里就近找点事情做。微车间的建成,让她有机会成为车间的一名物料员,每天来回穿梭于仓库和检包之间,负责物料的出入库、登记和验收等。

如今的段周美,既能有一份收入补贴家用,还能兼顾家庭和孩子,她很满足地说道:“我们到这里工作不算累,多多少少能找点钱补贴家用,一个月有两三千元的收入,还能够照顾家庭和小孩,比较省心。”

同样手部有缺陷的李国英是车间的一名移印员,移印的工序需要配合专业机器来进行,在她学习熟练后,现在已经完全适应工作流程,能够轻松自如地完成手头上的活。

“因为身体的原因,去哪里找工作也不好找,恰好这里可以做点简单的事情,一天就配合机器工作,让生活比较充实。”正大镇乐嘉玩具乡村振兴微车间员工李国英说。

据了解,正大镇乡村振兴微车间主要为贵州乐嘉文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玩具配件,有着大量优质订单,保障了微车间的用工需求。自微车间投产以来,提供就业岗位800余个,稳定岗位80余个,平均工资3000元左右。

“我们正大乡村振兴车间主要都是一些简单的手工活,学起来很快,而且有专业的机器支持,残障人士做起来也没有那么难,而且能够为我们当地群众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让他们在家门口实现就业增收。”正大镇强村富民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田伍说。

就业,一头牵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百姓福祉。如今,微车间稳步发展、遍地开花,不仅让更多残疾群众、困难群众实现家门口就业与照顾家庭并举,还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乡村振兴注入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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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近2亿、被告反诉……这起建设工程纠纷法官该如何结案

近日,海南一中院经过近两个月的不懈努力,成功调解一起涉外省企业、标的额近2亿元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助企纾困解民忧,赢得各方的赞誉。

2020年6月1日,集某公司与博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博某公司承包集某公司的项目,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及精装修工程等,暂定合同价1.46亿元。

2020年6月3日,集某公司与博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对付款进度进一步约定。

2022年4月14日,集某公司向博某公司送达《复工开工令》,要求博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复工,博某公司复函称其司无力复工也不会复工,此时集某公司的项目停工已经一年多。

据此,集某公司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支付违约金730万元。博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集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停工损失、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约计4515万元。

案件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充分研究案情、厘清案件争议焦点后,考虑到涉诉标的大、证据材料多、双方尚未结算等特点,通过判决结案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审限也会无限拖长,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经了解,一方当事人急于尽快恢复施工,一方当事人急于尽快拿到工程款。为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承办法官通过多次电话沟通、面对面现场调解等方式,耐心的向各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分析利弊,释明达成调解和解的益处,询问达成调解协议存在的障碍,有针对性的疏通解决,将争议差距一步步缩小。经召集各方多轮协商沟通,最终,各方一致同意以工程结算款8000万元,扣除集某公司已付的工程款,以3000余万元作为调解款分五期支付完毕的调解方案,并制作调解书。至此,各方的纠纷圆满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也确保了农民工在龙年春节前能拿到劳务报酬回家过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建设工程一审案件往往有涉诉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的特点,审理此类案件,仅仅停留在就案办案,一判了之,反而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无法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海南一中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坚持“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法律和智慧,根据个案情况,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注重对当事人诉讼重心的引导,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公正高效定分止争,实质性化解矛盾,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实现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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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法院:法官妥善化解一起涉县重大民生工程项目纠纷案

近日,资源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障了县域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正常施工。

案涉工程为资源县城至梅溪镇二级公路第一标段,系我县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涉案总标的达1.2亿。资源某发包单位与福建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签订《施工合同》。案涉工程自开工以来,因各种原因导致施工缓慢,截至目前已超工期27月余,经发包单位多次催促,仍未恢复施工。为此,发包单位于2023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官在承办该案后,考虑到案件不仅是原、被告双方纠纷,更涉及县域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经济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公路沿途居民切身利益等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承办法官向院领导汇报情况后,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合议庭经研讨,从法理和社会维稳等多方面考虑,对于该案要找准切入点,努力促成双方调解,才能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纠纷,从而避免一案结多案生,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过合议庭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在得知被告已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后,法官多次前往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针对近期施工出现的堵路、低温雨雪天气等问题提出了解决意见。2023年12月14日,法官再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消除分歧、弥合冲突,经过3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就工程施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案涉工程被告将于2024年1月25日之前施工完毕,绿化工程于2024年4月30日之前施工完毕。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资源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作用,努力为县域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打造世界级旅游小镇增添新动能,不断增进民生福祉,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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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典型案例

一、刘某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系案涉项目的发包人,2015年,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案涉项目的工程后,将案涉及项目转包给了刘某。并与刘某进行约定,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涪陵区的公社食堂气罐房修建、农家乐改造等4个零星工程给刘某承接和施工,该工程合同签订、施工、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等所有事情都是刘某在实际控制和管理,项目所有的工作成果均由刘某及其雇佣的工人完成,由刘某包施工、包利润、保质量,包二次转运等一切费用进行承包。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进度款后,扣除与刘某约定的管理费用后,全部转付刘某,刘某非本公司员工,与其无任何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协议签订后,刘某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2019年5月,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因工程款纠纷,刘某起诉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其在欠付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第三人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刘某工程款992507元。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第三人重庆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双方先后分别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某对案涉工程自筹建设资金,自行投入机械设备和购买施工材料,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属于对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查明了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欠付第三人的工程款数额,判决发包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刘某承担责任。

对于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产生于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由此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有效的合同不存在实际施工人。二是存在最终投入资金、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并完成施工的行为。三是实际施工人实施施工的对象应当是独立的单项工程,而非分部或分项工程。四是对工程享有施工支配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转承包方等进行单独结算,对工程质量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本案适用的是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

——合同明确约定未开票有权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不构成违约

2018年2月5日,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重庆市某区栏杆工程发包给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具体施工,承包人取得每笔分期支付的工程款必须提供正式发票,无正式工程的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挂账并拒绝付款。2021年1月15日,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定案表中载明,案涉工程审定结算金额为472606.39元,质保金14178.19元,质保期起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2022年2月2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类结算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工程总价款为472606.39元,本工程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已提供发票金额为316828.47元,工程结算总价款减去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320978.54元、质保金14178.19元,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剩余工程款为137449.66元,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剩余部分金额的发票后60日内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100%,剩余部分在保修期满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向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后30日内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后双方为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争议,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抗辩认为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开具正式的发票,依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不成就,其有权拒绝付款。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尾款(含质保金)147477.78元及利息;二、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就工程质保金14178.19元对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栏杆工程”项目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未缴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施工三方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经双方于2021年1月15日最终结算,该案涉工程总价款472606.39元,扣除税金调整差额、质保金,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尚欠工程款133299.59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每笔分期支付的工程款必须提供正式发票,收到正式发票后60日内支付,无正式工程的发票,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拒绝挂账并拒绝付款。双方通过自行约定的方式将开具发票和支付工程款设立为对等关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正式工程款之间,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未开发票的部分不构成违约。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案立案后,2023年7月21日开出剩余工程款发票,剩余工程款133299.59元应从2023年9月19日前支付,质保金应从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即2019年12月27日起算2年,视为质保期届满。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该抗辩范围应限于对等义务关系,支付工程款系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工程款发票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随义务,非主要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要合同义务,原则上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未开具发票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的,应视为双方将开票与付款设立为对等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人在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即开票义务的情况下,无权主张发包人承担未及时付款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发包人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认定承包人行使了优先权

2013年6月,重庆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是重庆武隆某酒店工程,约定付款方式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结算,在办理完结算的4个月内支付工程总价的70%,余下30%在6个月内支付完。重庆市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前述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后,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25日对工程款进行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