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4部强制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发布2331起实施

  「国家标准」4部强制性规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等发布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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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

  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

  2.1.4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

  2.1.5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 民用建筑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及防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2.2.3民用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且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设置应系统连贯。

  2.2.4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安全环保型装修材料。装修材料、装饰面层或构配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材料及构造应安全可靠,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防止坠落。

  2.2.5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及通用化的预制部品、部件。

  2.2.6 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场地、建筑空间、建筑部件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监管。

  3.1.1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1.2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3.1.3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3.1.4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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