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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红寺堡产业园纬四路路灯、创业园路灯及办公楼前路灯采购安装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7月08日 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红寺堡产业园纬四路路灯、创业园路灯及办公楼前路灯采购安装项目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红寺堡产业园纬四路路灯、创业园路灯及办公楼前路灯采购安装项目
(1)本项目属于工业,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 (采)发〔2022 〕275 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要求,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号要求,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人身份证明); (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函(或相应证明材料); (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或相应证明材料); (5)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或相应证明材料); (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或相应证明材料); (7)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提供信用查询记录),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 注:(3)、(4)、(5)、(6)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