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及防撞墙上禁止打广告《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现代快报讯(记者 柴军虎 文/摄)利用公共场所、公交场站等公共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禁止在交通信号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设置户外广告⋯⋯ 4月22日,苏州市召开《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现代快报记者在会议上获悉,该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届时苏州户外广告管理将更加“有法可依”。

  户外广告是城市天际线和市容街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形象和城市文化的有形载体。即将实施的《办法》是2002版《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升级版”,《办法》从规划管理、设置管理、安全管理等六个方面设定四十条办法。

  《办法》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模式,分别对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作出了规定,通过市级制定专项规划、县级市(区)制定详细规划的方式,实现对户外广告设施点位的整体把控和精准掌握,提高城市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办法》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区域进行了明确分类,分为“禁设区”“限设区”“展示区”三类。“禁设区”有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区、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桥梁及防撞墙与声窗(墙)、学校、医院、宗教活动场所、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限设区”有居民住宅小区、城市重要景观区等区域;“展示区”有商业中心、商业街区、会展中心、演艺中心、体育中心等区域。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还明确了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形式,针对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商业户外广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

  当前,对于流动户外广告尤其是公共汽车、出租车、私家车等车辆的车身广告缺乏具体的管理依据和规范。《办法》明确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升空器、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上违法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办法》还明确了设施的安全责任,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结构牢固、安全;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测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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