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出台建筑防护栏(网)管理标准

  12月9日,记者从内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为加强中心城区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规范建(构)筑物防护栏设置行为,内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了《内江市中心城区建(构)筑物防护栏设置管理标准(试行)》,正式为我市确立了建筑防护栏(网)管理的纲领性、指导性技术标准。

  据了解,《标准》共计3大条,16小条,明确规定了建(构)筑物临街面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对内置防护栏(网)的生产、式样、安装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的要求,还落实了物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责任。“标准”目前已正式生效,并由内江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至市中区、东兴区、内江高新区、内江经开区及市级各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据介绍,《标准》在七个方面作了要求,即:建(构)筑物原则上不宜安装任何形式的防护栏(网);建(构)筑物临街面不应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确有需要的,仅可安装内置式防护栏(网)或嵌入式防护栏(网);非临街面可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但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相邻权且同时满足防护栏(网)应符合城市景观、市容市貌等要求;防护栏(网)应由取得合法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或个体经营户按照产品要求生产,产品选材应符合对应产品质量要求。防护栏(网)安装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防护栏(网)必须有符合建筑逃生通道要求,具备能供1个成年人通过的消防应急出口,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可采取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或者居民资质等方式,制定于本规定的防护栏(网)设置标准;已设置的防护栏(网)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应逐步改造。

  《标准》监督管理规定由物业企业、业主住户、厂(商)家三方权责。具体为——

  物业企业权责。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明确约定住户遵守建筑防护栏(网)设置的相关条款,书面告知业主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规定和防护栏(网)安装要求,主动开展防护栏(网)安装的宣传教育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内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内江市中心城区建(构)物防护栏设置管理标准》有关内容,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方式,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发动群众广泛监督;明确专人负责防护栏(网)的日常监督工作,做到进出小区有查验登记、安装过程有监督记录、安装完毕有现场检查记录;须与防护栏(网)安装厂(商)家及人员签订安装告知书等文件,明确安装要求与责任;遇市民投诉反映相关问题时,物业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劝阻不符合本规定的防护栏(网)和无高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装人员进入小区安装,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听劝阻强行违规安装防护栏(网)的行为,及时报告街道社区和有关管理、执法部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规安装的防护栏(网)进行依法拆除;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的防护栏(网)符合本标准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业主住户权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按照本标准和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订购防护栏(网)、雨篷等;提供经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的防护栏(网)安装申请材料和符合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如:厂(商)家营业执照复印件、防护栏(网)安订购票据等),供物业管理人员查验;向小区物业服务反映或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防护栏(网)安装过程中出现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厂(商)家权责。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按照本标准要求承接防护栏(网)、雨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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