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黄石港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进行检查时,发现黄石港区某汽车服务中心经营者石某未按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在其门店门口使用手持喷漆枪进行露天喷漆,作业过程中有刺鼻性油漆气味扩散。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0月9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8月3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黄石港区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市机动车中心对湖北师范大学南大门道路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某所有的1台型号ZL930装载机,在建设工地装运渣土过程中有明显黑烟排放,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南省中安南方检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黄石检测站)对该装载机尾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尾气排放不合格。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2023年10月1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当事人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不达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6日,接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使用环保设施导致废气散排。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因该公司工人环保意识淡漠,管理制度不健全,在焊接作业时未使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焊接烟气散排至外环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2023年10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1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加强环保学习,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日晚,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在开展夜查时,发现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电渣炉车间的3#、4#、7#电渣炉正在生产,但与其配套的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生产产生的烟尘散排现象明显。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该公司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赔偿费用等方式减轻生态环境损害,我局依法减轻该公司的行政处罚。2023年10月2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1日上午,黄石市生态环境局西塞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河口工业园区开展无人机巡查,发现某建材公司所在区域有大量粉尘排放,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该粉尘来源于自然人刘某某租赁的某建材公司的碎石生产线日租赁该建材公司碎石生产线日在碎石加工过程中,刘某某虽打开喷淋降尘设施,但因部分管道堵塞导致降尘设施效果较差,部分粉尘直接进入外环境。刘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2023年10月26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某某的违法行为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9月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某整治更新改造项目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西塞山区某工程机械服务部正在进行工程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进行了现场检测。2023年9月14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收到《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机械VIN码CXG00955CJ0H00237的轮式装载机、机械VIN码21213的液压挖掘机共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0月31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阳新县枫林镇某页岩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砖厂2号排气筒的外排口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3050毫克每立方米,超过GB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3倍。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砖厂再次进行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砖厂2号排气筒的外排口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折算浓度6880毫克每立方米,超过GB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4.8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0月1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大冶市某制盖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2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大冶市某制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塑盖车间的高效等离子光催化裂解氧化装置内有大量废气溢出直接散排,厂区内有刺鼻性油漆气味,涉嫌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8月2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由于该公司塑盖车间的高效等离子光催化裂解氧化装置电磁阀发生故障,没有及时维护,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不能正常运行,直接外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查办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0月17日,黄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大冶市某制盖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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